日前,記者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溫州法院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積極探索破產制度改革,新近出臺的《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二)》明確規定:往后個人債務可以引入第三方融資清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信用修復不再難;債務人在個債清理期間必要的生產經營出行還可以適當放寬交通限制。
近年來,溫州社會各界對于破產的制度價值與司法功能有了深刻認識,破產受理實現常態化。日前,溫州中院發布的《溫州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2017年-2021年)》顯示,2017年~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破產申請審查案件4203件。其中,立案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268件,涉及案件1414件、標的額20.1億元,結案174件,免除債務6675.91萬元。“辦理破產”指標在2021年全國營商環境評價中排名第八位。
據介紹,《實施意見(二)》,是繼2019年8月13日出臺的《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全面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后,破產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探索。該意見著重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啟動難、清理方案表決難、信用修復難等問題,從啟動程序、強化財產調查、清理方案的表決與實施、個人債務重整、規范結案、行為限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意見(二)》明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引導激勵被執行人主動申請啟動個債清理程序,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啟動個債清理,對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且喪失勞動能力的債務人,依職權啟動個債清理程序;引入律師、公證參與個債清理工作,強化調查公信力。另外,對未來五年有預期收入的債務人,可參照企業破產法的精神,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債務人進行信用評估,與評估合格的債務人簽訂融資合同,形成以融資款項清償債務的重整方案;援引適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試行)》中有關考察期、行為限制的做法,適當放寬出行交通工具限制,為個債清理債務人必要的生產經營出行需要創造條件等。
發布會還公布了2021年溫州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