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國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青嶗)應急罰﹝2022﹞3號)顯示,2022年2月8日,執法人員對樂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粉塵涉爆區域送風室未張貼“當心爆炸”警示標志)。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青島市嶗山區應急管理局對樂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罰款5000元,處罰日期2022年2月23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樂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大股東為韓國樂天制果株式會社,持股比例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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