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的喜悅已經逐漸褪去,相信大家都已經逐漸復工了吧,在這里小編先祝大家新的一年工作順利,心想事成。
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案例,如標題所言:公司提供了宿舍,員工卻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擔上下班途中工傷風險嗎?
在寫這篇文章之前我問了許多業內的朋友,他們在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先是一愣,然后開始分析,有說算工傷的,有說不算的,那我們今天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吧。
【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員工,公司為其安排了員工宿舍,但是王某因個人原因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去年10月15日,王某騎著電動自行車從租住地出發來公司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10月20日,王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與10月25日予以手里,并向公司發出舉證通知。
11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異議如下:王某自入職以來一直住在單位員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經交通事故地點的客觀事實。王某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構成工傷。
11月10日,人社局對王某進行調查核實,王某陳述單位給他安排了員工宿舍。因個人原因,從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發生當天,其從租住地出發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12月9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
大家是不是非常奇怪,公司都給王某提供宿舍了,王某的私自外出租住行為本身是不被允許的,在此情況下王某從租住地到公司發生事故為什么還會被認定為工傷?
那我們首先要了解對工傷認定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王某在外面租房居住,從其發生事故的地點、行駛的路線、方向,可確認其當天是從其租住地出發,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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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解決企業因對政策或法規解讀不夠深入、不夠全面所產生的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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