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就醫備案不再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異地長期居住人員”不再提供戶籍證明、居住證等證明材料,實行承諾備案制(個人承諾異地居住、生活、工作6個月以上);“臨時外出就醫人員”不再提供轉診轉院證明或在外就醫急診證明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