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辦法》設置的法律責任主要有罰款數額均設置了下限、采取“雙罰制”、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銜接等三個特點。
罰款數額均設置了下限。例如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的行為,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的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等等。通過設置罰款數額下限,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也使行政處罰更具操作性。
采取“雙罰制”。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既要罰生產經營單位還要罰相關責任人員,對違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懾。
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銜接。《辦法》規定了對整改措施拒不執行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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