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準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創建示范活動管理,深入改進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切實為基層減負,充分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示范活動管理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統籌管理、合理設置、嚴格審批、動態調整、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創建示范活動,是指各地區各部門為提高政策落實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對某項工作設置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采取必要的推動措施,動員組織相關地方或者單位開展創建,通過評估、驗收等方式,對符合標準的對象以通報、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認定,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活動。
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于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技術示范、改革試點工作,以及以本單位內設機構為對象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創建示范活動。
第四條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經批準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市縣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以及鄉鎮(街道)不得開展創建示范活動。
社會組織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委托承辦或者受邀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的創建示范活動。情況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報批后,以社會組織的名義開展創建示范活動。
第五條創建示范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
中央一級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的創建示范活動(以下簡稱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省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的創建示范活動(以下簡稱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審批。
第六條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創建示范活動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負責本地區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的審核和管理,及時將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設立、調整、變更情況報送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
第七條創建示范活動實行目錄管理,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實施動態管理。嚴格控制創建示范活動數量,特別是以城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業為對象的創建示范活動的數量。不得在目錄范圍以外開展創建示范活動。
第八條申請設立創建示范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二)對推動重大戰略實施、重要政策落實、重點工作開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和宣傳推廣意義;
(三)活動內容與主辦單位職責一致,活動名稱與創建示范活動內容相符合,不與已有創建示范活動重復;
(四)考評指標體系設置科學合理、標準明確、操作性強;
(五)提出推動創建、培育引導和示范推廣措施,深入參與創建過程;
(六)原則上應當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經費來源和預算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的設立、調整或者變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
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按照歸口分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提出申請。